站内搜索:
    • 公司:
    • 河南恒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
    • 联系:
    • 苑经理
    • 邮箱:
    • 136411597@163.com
    • 手机:
    • 18937152390
    • 电话:
    • 0371-56656205
    • 地址:
    • 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
本站共被浏览过 2988061 次
用户名:
密    码:
产品信息
您所在的位置:首页 > 详细信息

郑州竣工结算,提供超值服务,塑造忠诚用户

2024-04-18 05:00:01 2810次浏览

价 格:面议

(1)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,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。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,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,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。对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时间内未递交竣工结算书,造成工程结算价款延期支付的,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。

(2)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。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。竣工结算的核对是工程造价计价中发、承包双方应共同完成的重要工作。按照交易的一般原则,任何交易结束,都应做到钱、货两清,工程建设也不例外。工程施工的发、承包活动作为期货交易行为,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,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,发、承包双方应将工程价款结算清楚,即竣工结算办理完毕。发、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核对过程中的权、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:

1)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:按发、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。根据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[2004]14号)第二十条规定:“当事人约定,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,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,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,按照约定处理。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,应予支持”。发、承包双方不仅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,并应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对竣工结算不予答复,视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。

2)合同中对核对竣工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,根据财政部、建设部印发的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》(财建[号)的有关规定,按表1规定时间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。

被浏览过 2988061 次    版权所有:河南恒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(ID:11165033) 技术支持:李春琳

10

回到顶部